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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颁布实施权威解读
  导语: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伴随我国广告业发展的是现行《广告法》,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近年来,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和广告媒介形式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修订迫在眉睫,势在必行。那么,《广告法》为什么修改?怎么修改?下面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新《广告法》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此次修订内容,凡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增加了进来。

  二是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虚假的宣传、误导民众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现行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作某产品或服务的推荐和代言,在现行广告法当中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定的。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责任规定,因为明星代言是要收费的,有的代言收费还很高,不能只收钱、只有利不担责。这次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从去年情况来看,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违法烟草广告案件数量在全体广告案件中的比重也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但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的发布违法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比如说在学校、幼儿园和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中,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不要从小就受到商品的干扰。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行广告法中没有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内容。这次对互联网广告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但是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还要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这也在新广告法里有所体现。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因为传媒是广告主体的最后一道把关主体,所以传媒在发布广告当中也承担重要责任。因此,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八是增加了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现在大家在媒体上都能感受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媒体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比如说对工商机关要求,接到投诉以后七天以内应予处理。对工商机关发现违法广告查处不力的,使违法广告长久发布没有得到处罚的,要对行政执法机关问责。情节严重的,在里面有收受好处、渎职失职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工商机关执法监管的要求更高了。

  十是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这次罚款金额进一步提高,比如过去对媒体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现在是3到5倍,还有的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所以处罚力度更大,这也是为了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新《广告法》之八大看点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患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在广告中提醒药品经营者、使用单位、消费者等注意其禁忌内容、注意事项。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

  1.保健食品的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可随着服用时间推移发生变化,服用不当还可能产生副作用。服用者自身身体条件、生活习惯、所处环境都可能影响服用效果。因此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对其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

  2.保健食品是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现实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严重,新广告法对此严格规范,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变相广告往往违反法律规定,广告内容缺乏有效监管;二是该类广告淡化了商业味道,隐蔽性强,容易骗取消费者信任。这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法律设专门条款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母乳是婴儿健康生长与发育最理想、自然、安全的食品,纯母乳喂养是最佳方式。实践中,有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向新生儿父母传递了错误的哺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这次修改广告法,从法律层面对母乳代用品广告进行限制。

  【看点5: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活动被严格规范。本法是对广告代言人的一种“警告”,“双重惩罚机制”可以促使广告代言人更加慎重地选择需要代言的广告。

  【看点6: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读】为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加大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广告主的处罚力度,本法将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写进法律,对其行政责任作出特别规定。

  【看点7: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都属于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受众面广、影响力大,因此有必要加强其广告行为的规范,形成治理大众媒体广告违法行为的部门合力。本法规定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看点8:房地产广告禁止不实宣传、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读】实践中,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承诺一定升值、投资一定有高额回报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准则的出台,有效约束了房企,规范了房地产广告的市场秩序,避免购房者上当受骗。(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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