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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商业营销广告宣传
“十个严禁”
甘国江

  本报讯(记者 甘国江)3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政指导会,发布了广告宣传“十个严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商业营销宣传导向监管,严格规范商业营销行为。

  “十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炒作。严禁使用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使用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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