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其他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意见》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意见》要求各地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采取社会化发放补贴形式,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为确保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