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钟小平与向东、王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于2014年1月23日依法对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377号(权证号:125830)商业用房王茸所有的50%份额进行了查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钟小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公告如下:
一、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2014)乐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377号(权证号:125830)商业用房王茸所有的50%份额进行评估、拍卖;
二、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各权利人如要行使权利,望及时向本院主张。联系人:余建新(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2422716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