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向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答:若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833-249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