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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提升 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祝贺

  ■ 记者 祝贺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升格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背景   文件效力层级提升

  据了解,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的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在修订、增补了相关条款后,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在提升文件效力层级的同时,文件对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权利作了规范,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丰富并优化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条款。此外,文件还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以解决金融消费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解读

  多措并举防范金融风险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这也是此次《办法》升格的背景之一。

  为此,《办法》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

  《办法》在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完善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解决了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同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所提出的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期望作出了回应。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利进行了规范。例如,《办法》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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