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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为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

  (一)城镇建成区。

  城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城镇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

  不在城镇建成区内的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公路两侧一定范围。

  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各35米范围。

  二、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内各单位应当遵守《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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