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为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
(一)城镇建成区。
城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城镇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
不在城镇建成区内的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公路两侧一定范围。
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各35米范围。
二、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内各单位应当遵守《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保护区域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