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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政策 延长实施期限
罗曦
  本报讯(记者 罗曦)6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我市将按省上统一部署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据悉,《通知》明确,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提出,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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