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2003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4〕228号)批准,同意征收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2组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需对高祥平、尹华群和高尹东位于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2组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3月8日发布了《征地公告》(乐市国土资公〔2006〕第11号)。2008年4月21日发布了《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方案》。通江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组会同通江街道办事处及蟠龙村、社,已对高祥平、尹华群、高尹东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了丈量锁定,并按乐山市人民政府〔2003〕6号文件和〔200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偿安置方案,共有四套安置方案供你户选择。征地拆迁工作组多次向你户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思想工作,但你户仍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推进征地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们15日内交出位于市中区通江街道办事处敖坝村2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范围内的土地。
如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时间内或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现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