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倩 摄影报道)3月15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沐川县林业局,在沐川县杨村乡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实践基地开展异地补植复绿验收活动。活动结合一起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督促植被恢复方案落到实处。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吴某奎于2019年为杨村乡两路村2片林地办理了3张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蓄积总数为46.9立方米。后经鉴定发现,吴某奎实际采伐林木总蓄积为375.67立方米,超量采伐蓄积达328.77立方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对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1年9月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实行“砍一种三,原地或异地恢复”的原则,吴某奎应补种5274株柳杉树苗,确保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此次,经司法机关、林业部门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吴某奎已按照法院判决在杨村乡异地超量补植柳杉、杉木树苗35000余株,株数远远超过了法定恢复株数,存活率可达90%以上。吴某奎在现场向执法人员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严重性,并按照判决进行了补种,今后坚决不再犯滥伐林木的错误。
“补植复绿验收活动,一方面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一方面积极开展‘以案释法’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工作,真正实现了‘办理一件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司法保护效果,对构建‘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模式具有示范作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庭庭长乌建英表示,“补植复绿”机制、“生态修复令”等创新措施,为司法机关助力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探索,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