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则》)。
根据两项新规,人身险公司除了要官网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还需披露费率表、现金价值示例、产品说明书。对于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利益演示也进行了调整,万能险和分红险将只进行两档利益演示,投连险则要有负收益演示。
解读
信息披露更加全面规范
采访中,业内人士表示,为加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2009年,原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仅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而《管理办法》明确,除保险公司外,保险中介机构也需遵守新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统一规范。
在信息披露主体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相关宣传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披露内容保持一致。
在人身保险产品范围方面,《管理办法》明示,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和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
银保监会同时下发《披露规则》,明确了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不同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
观察
打破壁垒维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普通投保者而言,此前,银保监会没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开对外披露产品费率表和现金价值表,新规则予以明确。
过去,消费者如果想对已经购买的保单进行“转保”,是否可以转,能转换成什么产品等信息往往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新规彻底打破了这一信息屏障。《管理办法》明确,对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公布转保要求,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的行为发生。
此外,新规还借鉴了国际经验,将信息披露规定增加到了保险销售的全链条环节中。《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便捷的保单查询服务。此外,还需通过方便查询的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
同时,新规对于分红险、万能险及投资连结保险的利益演示进行了调整。根据此前的监管规定,三类产品的利益演示按照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进行。《披露规则》要求,分红险只能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压实主体责任,对于违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除对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总经理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记者 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