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白建伟)4月14日上午,市中区居民许先生拨打“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在已经有很多企业都在用电子劳动合同取代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能否以电子合同形式订立?望有关部门答复。
收到市民咨询后,市心连心服务中心随即将事项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解答。
4月15日上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马亚军通过电话向许先生回复称,经核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许先生对答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