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乐院)近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某运输公司因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被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据了解,某运输公司员工高某甲、高某乙驾驶运输丙烯酸乙酯的危化品车辆,将罐内剩余的丙烯酸乙酯在某区龙翔路杨柳村段进行倾倒。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据此对某运输公司作出处以65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对象正确,处罚金额适当,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运输公司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终审判决书已于2022年10月31日送达某运输公司,并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法律法规,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体现了运用司法之力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