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梁翠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梁翠莲赔偿土壤修复费、应急处置费、鉴定费共计损失15万元,支付期限及方式为:于2022.8.30前支付7万元,2023.12.30前支付4万元,2024.12.30前支付4万元。前述款项支付至乐山市财政局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711010101301000515490的账户;
二、若梁翠莲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自任一期逾期之日一次性赔偿土壤修复费、应急处置费、鉴定费共计损失226,717元(已按本调解协议履行的部分可以抵扣);
三、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梁翠莲承担。
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相关主体如果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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