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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明确
实行“只认贷不认房”认定标准
罗曦

  本报讯(记者 罗曦)近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记载为准。

  《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系数和倍数标准。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缴存时间系数”为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倍数”明确为20倍。

  《通知》还明确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即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终贷款金额以提交的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的金额为准。明确了职工租房提取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为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为15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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