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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四川省“2021消费维权年度人物”王宇
犍为县芭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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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下)
甘国江

  ■ 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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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姜专用除草剂杀死了生姜苗

  2021年6月30日,消费者但某在井研县某农资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精喹禾灵用于生姜除草,购买价格10元/盒。但某买了3盒,共计30元。2021年7月9日,但某将购买的某品牌精喹禾灵给生姜除草,施药面积约1亩,几天后发现生姜苗蔫死。2021年7月19日,但某找经销商协商无果后,向井研县消委会请求帮助。

  据调查,但某购买的某品牌精喹禾灵确系在井研县某农资公司经销商处购买,经销商对但某购买除草剂的名称、数量、价格无异议,对于但某使用除草剂的方式、剂量有异议。经销商认为但某在使用除草剂时,应该将除草剂避开生姜,不应该喷洒到生姜苗上。但某坚持说自己使用该除草剂的方式、剂量没有问题,自己购买的是生姜专用除草剂,避开与不避开都不应该导致生姜蔫死,之所以生姜会蔫死,是因为该除草剂的药性问题导致的。双方各执一词,按规定需要对生姜蔫死情况进行鉴定,方可确定蔫死原因。无论鉴定结果是什么,都将会有一方承担鉴定费用。经井研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详细向双方宣传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后,经销商提出到生姜蔫死的现场进行查看核实。通过现场核实,经销商与但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经销商补偿但某经济损失3200元。

  以案说法

  据乐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未向消费者但某明确说明用药安全、警示、禁忌,造成生姜蔫死。经过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依法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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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水袋爆裂烫伤双腿

  2021年11月12日,夹江县消委会接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12345转办投诉。2021年11月10日,投诉人苏女士到夹江县某饰品经营部购买了某品牌橡胶热水袋一个,购买金额为10元。2021年11月11日晚,苏女士在使用该热水袋时,热水袋突然爆裂导致双腿上段3%烫伤住院治疗(浅Ⅱ度)。由于怀疑热水袋有质量问题,苏女士拨打了市心连心服务热线请求处理。

  随后,夹江县消委会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该热水袋系夹江某饰品经营部在成都某商品批发部购进(有进货票据),由江苏省某橡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某品牌橡胶热水袋,但是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书、无警示标志等。随后,苏女士委托朋友向夹江县消委会提供了爆裂后的热水袋。经查,该热水袋属于自然爆裂非人为造成。此调查结果得到销售热水袋的饰品经营部和成都经销商认可。2021年11月24日,苏女士伤愈出院后向夹江县消委会提供了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其中医疗费用为7220元。投诉人要求销售热水袋的饰品经营部、成都经销商、生产厂家赔付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

  调查清楚后,夹江县消委会联合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多次组织苏女士、生产厂家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次投诉所产生医疗费用7220元,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用共计3000元,两项合计10220元。被投诉方生产厂家江苏省某橡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投诉人上述90%费用9198元、成都某商品批发部承担投诉人上述5%费用511元、夹江县某饰品经营部承担投诉人上述5%费用511元。苏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以案说法

  据乐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四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本次投诉依法由生产厂家承担90%的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两级经销商均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分别承担5%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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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买家具遭遇商家反悔

  2021年9月16日,峨眉山市消委会接到市民邹女士投诉,反映其在该市某家具店购买了家具,交定金时商家承诺家具到货不喜欢可以退。家具买回来后,邹女士发现不是其喜欢的样式,于是跟商家说明情况并要求退款,但商家不同意。随后,邹女士向消委会投诉,希望商家全额退还定金。

  接到投诉后,峨眉山市消委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该家具经营店现场进行协商调解。经过调查了解和反复沟通交流,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同意退回消费者15688元定金。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以案说法

  据乐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该家具店事先承诺商品到货后消费者不满意可以退,故应遵守承诺,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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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兔子起争议

  2021年10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在井研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交了5000元订金订购了110只兔子,当时商家告知后期如果不需要可以全额退款。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王先生不需要兔子,便找到商家希望退款,但商家却告知要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且要本人来公司办理。由于消费者王先生当时在云南昭通不方便去现场办理,并且也不认可违约金的事。消费者随后投诉至井研县消委会请求帮助解决。

  据调查,由于双方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经过井研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履行承诺退还订金5000元。

  以案说法

  据乐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对有争议的问题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好,而是采用的口头约定。因畜禽买卖合同形式国家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或者补充。本案中,口头约定依然有效,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纠纷后,合同一方不认可,另一方无法有效证明,则出现了空口无凭的情况。因此,建议消费者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若需要订立口头协议,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各方尽量通过录音等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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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款买车 交了钱却被告知没有车

  “买车时都谈好了的,但我把钱交了,隔两天提车时他们却告诉我车不见了,哪有这样的事嘛?”2021年1月28日,峨眉山市一消费者打电话向峨眉山市消委会投诉称,2021年1月25日,她在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的某汽车销售店内购买了一辆汽车,已缴纳全款13.38万元。双方约定于当月27日提车,如无法提车则全额退款。2021年1月27日,消费者前往该店取车,却被告知没有车。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称款项已全数交回了总公司,退款需要提申请、走流程等。故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拨打投诉电话请求维权。

  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当场退还购车款,商家以退款需要申请,还需要走流程等理由拒绝当日退款。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家阐明:商家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商家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反复劝解和耐心疏导,最终商家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38万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诚恳感谢工作人员。

  以案说法

  据乐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该店有按约履行的义务,不得以无车为由不履行约定,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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