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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突出问题 加强监管力度 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新规
祝贺

  近年来,随着数字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互联网金融营销乱象随之而来。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2年1月31日。 《办法》对哪些行为进行了规范?有什么具体要求?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采访。

  ■ 记者  祝贺 

  解读

  网络营销回归合法、专业

  据了解,《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多条具体要求。

  记者发现,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自身运营需要,强调互联网平台自身的品牌名称,而弱化、淡化金融产品背后的品牌标识。例如消费者所熟知的“理财通”“余额宝”等,然而此类名称背后是互联网平台自身定义的名称,而非实际提供金融服务产品的品牌名称,比如相关金融产品实际为某基金公司货币基金B等。对此,《办法》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金融产品名称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商标的相关字样,造成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品牌混同。

  在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方面,金融机构需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

  此外,《办法》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信用评级”“外汇”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而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不难看出,随着相关条款的出台,类似此前因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案例将成为过去,回归金融行业产品自身的专业性,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宣传方式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这也将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观察

  消费支付更加规范、透明

  记者注意到,《办法》所称的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这说明此处的金融产品包括了金融产品本身以及金融服务,相较于以往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并称,同时将相关领域均纳入监管范围。

  在营销资质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外,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同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外汇按金交易等提供网络营销。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此外,在《办法》施行前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及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需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从产品品牌、展示渠道、营销方式、责任边界等各角度,从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对过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进行了整顿,进一步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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