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对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前期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暂扣的一批车辆进行公告,请相关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车辆清单详见“夹江交警”微博公众号。
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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