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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
织牢“防护网” 守护“钱袋子”
祝贺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走进高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由国务院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祝贺 文/图

  解 读

  齐抓共管遏制非法集资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对此,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的实施,是对当前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的一次完善与补充。

  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 范

  我市金融机构在行动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花样不断翻新,例如以“养老”或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技术开发、高价回收收藏品的旗号,诱骗群众投入资金。因此,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需不断扩大宣传面,向基层、社区、农村延伸,不断提高群众防范和甄别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

  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途径,采用线上、线下趣味答题抽奖和发放宣传纪念小礼品、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同时,在高铁站、银行机构、商场广场等人流集中处,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进高校、进老年大学”等主题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有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为维护金融环境健康和谐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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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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