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9日裁定受理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3月12日指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20日前,向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井研县千佛镇兴盛路13号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613100,联系人彭彬律师:13540876873、廖荣飞律师:18111593639)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 9:30在本院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井研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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