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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
装修保证金不合法
装修管理费不强征
倪珉 钟成甲

  ■ 记者 倪珉 钟成甲

  交房、装修、乔迁新居本来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不少业主却对小区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的做法表示质疑:“收取这些费用有什么依据和标准?”日前,记者带着这些疑问进行了走访。

  针对业主的质疑,乐山高新区明星·中央公园小区物业方负责人马经理回应说,根据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不包括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是与物业服务不同的两个收费项目。物业公司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是为了降低装饰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也为了督促装饰装修公司规范装修。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应当约定清理费用。如果业主未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清理建筑垃圾,物业公司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顺章在给出法律意见时表示, “装修保证金”不合法。他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为,物业服务人除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外,无权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人违法、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的,应当依法退还给业主。

  秦顺章说,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或者装修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以约定“管理服务费”,业主认为收费内容违规或无依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此外,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工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装饰装修保证金,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属于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不可重复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业主可持相关材料,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占用资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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