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鑫瑞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报建的“综合楼、厂房”项目,我局批复该项目综合楼建筑面积2971.04平方米,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8841.6元;厂房建筑面积3094.4平方米,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15562.4元。
2020年4月30日,我局在乐山日报刊登乐中住建催〔2020〕4号对该项目进行催缴,你公司未缴纳欠款;2020年7月29日,我局在乐山日报刊登乐中住建催〔2020〕9号对该项目进行催缴,你公司未缴纳欠款;2020年11月3日,我局在乐山日报刊登乐中住建追告〔2020〕4号对该项目进行追缴,你公司未缴纳欠款。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9〕12号)、《乐山市市中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和《乐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大城市”征收标准收费的通知》(乐住建发〔2012〕14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综合楼、厂房”项目作出如下决定:
请你公司在2021年2月1日前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8841.6元(缴款地址: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人防窗口);在2021年2月1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15562.4元(缴款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238号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2室)。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