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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逾期未处理扣留车辆依法处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大队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因交通违法(事故)扣留的158辆车辆(其中摩托车150辆、电动自行车8辆)依法进行处理,请各位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被扣车辆的合法证明到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51号区交警大队补办相应手续,接受处理,返还车辆。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报废处置。联系人:黄警官  0833-5022320

  特此公告

  注: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事故)扣留车辆清单详见金口河新闻网、微金口河、金口河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

  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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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逾期未处理扣留车辆依法处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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