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纠集同学、老乡、“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含未成年人),以提供食宿、医疗费、慰问金为条件,以纹身、光头为外部特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市中区非法赌场放高利贷、强行入干股、安排组织成员到赌场“上班”等获取费用,以帮赌场“摆平”社会矛盾纠纷为由收取“保护费”;非法垄断高铁乐山站“野的”运营市场,强行对“野的”司机收取“管理费”;充当房地产工地“地下出警队”,收取“好处费”;逞强争霸,随意殴打他人,插手民间纠纷,获取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造成轻伤5人、轻微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5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宋某等20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数罪并罚的认定条件,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遂作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