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从调研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历经一年的时间。《条例》设“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37条。《条例》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明晰保护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护措施,加强规范建设,提升应急能力,落实监管职责;同时也通过立法固化我市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有效保护和规范化管理的实践做法。《条例》符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具有实用性、操作性,为确保水源的长期安全稳定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