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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儿女们”做到了吗
试何
  ■ 试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作了如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条文当时被媒体解读为:要求“儿女们”常回家看看。

  该法已经施行2年多了,“儿女们”常回家看看了吗?

  近日的一篇报道让人心酸不已。据报道,家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的胡太婆,今年85岁。老伴去世后,胡太婆一个人居住。由于子女回家看望较少,胡太婆十分不满。今年8月29日凌晨1点,胡太婆思念子女心切,于是拨打报警电话,声称家中钱财被大儿子盗走,要求民警找到大儿子当面对质。短短的3分钟,胡太婆一连拨了3次报警电话,反复要求民警找到儿子“归还”钱财。

  虽然,这种非常极端的例子并不多见,但是,老人受“儿女们”冷落的报道常常见诸媒体。

  由此可见,在这方面,“儿女们”还做得很不够。

  当初,从法律层面作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要求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重视。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所以,这一要求对“儿女们”只能起到“提醒”作用,而不具备“法律威慑力”。

  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要真正让独自居住的老人不受冷落,应该从社会层面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营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浓厚氛围;用人单位不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还应教育、督促、鼓励自己的员工常回家看看、常打电话问问;城市的社区居委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应该随时了解、掌握独自居住老人的生活情况,及时与老人的子女沟通,不要等到像胡太婆一样拨打报警电话时才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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