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我村与贵公司在2020年7月2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
《土地流转合同书》第三条“承包年限为30年,从2020年6月1日至2050年5月31日止”、第四条3小条“...每次租金到期前一个月内支付下年租金...”、第九条4小条约定“乙方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的,....延迟3个月支付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金,贵公司至今已经延期了4个月。我村已于2022年9月5日发函贵公司,但贵公司未回应。
鉴于贵公司已严重违反《土地流转合同书》约定,现通知贵公司: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请贵公司在2022年9月19日前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解除与贵公司在2020年7月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
2.我村保留进一步追究你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荥经县民建彝族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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