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径)近日,乐山市禁捕办召开全市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通报了全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情况并安排下一步工作;市禁捕退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安排了长江“十年禁渔”专项整治“护渔亮剑行动”具体工作。
据悉,我市从9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为期2个月的“护渔亮剑行动”,市农业农村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个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钓鱼捕鱼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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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在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