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宇凡)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张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2年到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判决涉案火锅店经营者张某、王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5.45万元;判决其余两名涉案火锅店员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合伙在市中区凤凰路北段经营一家名为“街沿坎”的火锅店。二人为该店实际管理人,分别持股80%、20%,且张某为该店负责人。火锅店开业前,二人一同前往重庆学习炒料技术与提炼“老油”(地沟油)技术。开业后,为增添食品味道和节约成本,二人利用该技术从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中提取牛油成分,进行提炼并熬制出所谓的“老油”,再将“老油”进行配料后继续提供给顾客食用。
2019年,二人又将提炼“老油”技术教给火锅店员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在学成后,负责为该火锅店提炼加工“老油”;另一被告范某某负责从已食用的火锅汤底中掏捞牛油,为其提供原料。“老油”提炼加工完成后被运送至火锅店大堂,由火锅店服务员将“老油”进行配料,并提供给顾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锅店以每锅48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牛油麻辣全锅底”,同时售卖用“牛油麻辣番茄浓汤”“牛油麻辣牛骨原汤”搭配的鸳鸯锅,每锅以配置1公斤、0.6公斤不等重量的“地沟油”底料供顾客使用。期间,该店总计销售5563锅(使用约4500公斤“地沟油”),扣减优惠金额,实际销售获利19.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王某指使杨某某、范某某将顾客吃剩的锅底油回收后加工提炼“地沟油”,并加入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张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