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倩
3月15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沐川县林业局,来到沐川县杨村乡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实践基地,开展异地“补植复绿”验收活动。活动结合一起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督促植被恢复方案落到实处。
超许可证范围滥伐林木
当事人被判“砍一种三”
据了解,当事人吴某奎于2019年为杨村乡两路村两处林地办理了3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的柳杉林木进行采伐,许可采伐蓄积总数为46.9立方米。后经鉴定发现,吴某奎对两片林地的实际采伐林木总蓄积为375.67立方米,其超量采伐蓄积达328.77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
吴某奎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林木,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对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实行“砍一种三,原地或异地恢复”的原则,吴某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1年9月经乐山中院判决,其应于2021年秋季或2022年春季补种5274株柳杉树苗,确保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部门现场勘验
督促“补植复绿”措施严格落实
经过司法机关、林业部门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吴某奎已按照法院判决在沐川县杨村乡异地超量补植柳杉、杉木树苗35000余株。“沐川县林业局针对吴某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制定了植被恢复方案,要求当事人按照1:3的比例恢复森林植被。根据我们今天的检查验收结果,他恢复了杉木和柳杉种植面积100多亩,株数远远超过了法定恢复株数,存活率可达90%以上。”沐川县林业局高级工程师费涌介绍。吴某奎在现场向执法人员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严重性,并按照判决进行了补种,坚决不再犯滥伐林木的错误。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丁远新表示,经现场实地勘验,吴某奎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认真履行生态修复的义务,对其滥伐的林木进行了异地补植复绿,该案最终执行是检察机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保理念的具体体现。
“今天我们在吴某奎异地补植现场开展‘补植复绿’验收活动,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积极开展‘以案释法’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工作,真正实现了‘办理一件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司法保护效果,对构建“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模式具有示范作用。”乐山中院林业庭庭长乌建英表示,“补植复绿”机制、“生态修复令”等创新措施,为司法机关助力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探索,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