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我队将对2021年9月3日前因交通事故扣留的车辆及2021年10月24日前因交通违法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请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本通告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并补办相应手续后及时到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辖区中队办理车辆返还事宜。通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处理的,我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置。
《处理交通违法车辆清单》详见乐山交警直属一大队官方微信、微博。
特此通告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