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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关于“2018.10.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返还受害人财物的公告

  2019年,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办理了“2018.10.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本案已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根据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刑初字486号、(2020)川1102刑初字50号生效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鲁某等人以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淫秽图片及视频的方式,吸引受害人点击扫描威宁县朗智百货店、陈俊五金建材店等一百余家微信商户二维码进行付款,支付过程中标注金额为1-5元,实际支付金额为500-1000元不等,共计诈骗受害人3282976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依法对账户剩余的2039723.27元涉案赃款予以冻结。

  因绝大部分受害人未报案或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导致在处置本案涉案扣押资金时,很多权利人不能明确身份。我局将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同意或申请的,依法先行处置。

  请相关受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2月13日止)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据到我局先行登记核实,最后根据登记情况,扣押财产足以返还的将足额返还,不足以返还的将按比例返还。逾期无人登记认领的视为无主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警官 黄警官

  联系电话:0833-2102292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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