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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扶困难群众
史志室 鲁倩文

  ■史志室 记者 鲁倩文

  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1998年3月1日,乐山市决定在全市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在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进行城市低保试点。

  1998年10月底前,沐川、犍为、夹江、金口河、马边、峨边也相继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中马边彝族自治县每人每月领取70元,其余区县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全年全市受保对象3122人领取保障金153.6万元,在全省率先并提前一年全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之后,1999年9月,11个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月人均130元;2001年扩大低保对象面,全市新增低保71020人,达到“全覆盖”的要求,总计低保对象达75790人,全年发放保障金4547.4万元,累计每月人均补差达52.3元。

  到了2002年,全市保障低保对象达到79012人,共发放保障金3343万元。这样,全市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象已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成为全省率先达到“应保尽保”目标的6个市(州)之一。

  2004年5月,市出台《关于对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实行分类施保的通知》,确定分类施保的范围对象为:第一类,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人)”人员;第二类,重病、重残人员;第三类,正在接受国民教育的大中专学生(不含自费就读的);第四类,其它特殊对象。截至2004年7月底,全市享受分类施保对象共10109人。另外,为使分类施保对象能及时、方便领取低保金,全市开始推行由银行代发。

  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人数不断增加,到2020年底,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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