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队将对2020年5月25日前因交通违法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置。请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本通告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并补办相应手续后及时到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车辆返还事宜。通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处理的,我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置。
《处理交通违法车辆清单》详见乐山市沙湾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官方微信、微博。
特此通告
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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