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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冉启辉

  本报讯(冉启辉)4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备案审查旨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程序,将‘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大决策部署,《办法》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办法》明确了制定机关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种类,明晰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和具体标准。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发函提醒、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下发书面意见要求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进行督促约谈或者依法按程序作出改变、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予以处理。

  《办法》赋予了社会公众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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