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祝贺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延续此前监管对银行理财销售要求的基础上,对理财产品购买渠道、投资者需承担的责任义务、理财销售人员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厘清。
据了解,《办法》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旨在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解读
厘清理财产品销售渠道
《办法》明确了销售渠道,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其中,《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同时,对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也做出了规定。《办法》提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约束
禁止误导销售、虚假宣传
对于从事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办法》给出了相对应的约束条款,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
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
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同时,《办法》还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以及强化产品刚性兑付、私售“飞单”产品等。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坚持理财子公司、
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担责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认定和划分,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办法》坚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