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科创板注册制之后,资本市场迎来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当天晚间,证监会发布4部规章、深交所发布7份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期盼已久的创业板改革正式落地,意味着创业板改革在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同时推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
多措并举 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据证监会官方发布的信息,改革后创业板将定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基于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特点,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充分考虑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开户投资者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将参照科创板的做法,在坚持规范、透明、公开,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证监会对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做好工作衔接,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证监会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证监会将与深交所切实做好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完善制度 优化提升市场结构环境
本次改革对创业板市场基础制度做了完善。通过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同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交易机制上,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完善退市制度方面,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创业板存量公司退市设置一定过渡期。
据了解,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贯彻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有关制度规则,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稳步推进实施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
此外,创业板与科创板承担着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两个板块各具特色、错位发展。证监会将按照错位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和科创板发展。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创板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创新,提高科创板投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发挥“试验田”作用。
增设准入门槛 助力更多优质企业上市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对创业板发行及投资产生怎样的变化?对此,深交所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要求,对上市规则全面修订。
记者注意到,深交所修订了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增设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明确会员要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进行核查。
此外,还明确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也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为了便利投资者,新规取消了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在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名词解释 什么是“创业板”
创业板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设立于2009年,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
10多年来,创业板市场逐步发展壮大,聚集了一批优秀企业,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