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3月24日,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231216.51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伍角壹分)以及滞纳金(标准为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我局已于2018年3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2018〕峨社险责字第 1 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经我局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你单位无银行账户,我局申请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划拨未果。现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本催告书,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