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东莞厚街一家酒店,虽然长期涉黄,但在多次市公安局或者镇街公安分局的扫黄行动中,其犹如未卜先知一般,均能安全过关。原来,多年以来,该酒店一直向厚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王志雄行贿,而作为回报,王志雄在每一次的扫黄行动前,均会向酒店通风报信。近日,王志雄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半。
看了这则消息,相信受众跟笔者一样感叹:王某罪有应得。为什么大家会不约而同地得出这个结论呢?——原因有二:其一,王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自然该身受其咎;其二,王某将自己的人格和职业操守异化为金钱,为人所不耻。
从具体的新闻事件上看,王某被判刑前身为国家公共安全执法人员,其职责当包括对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卖淫嫖娼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打击和对百姓安全的保护。可是,王某在拿着工资的同时,不司其职,不替纳税人办事分忧,反倒是为了一己私利,“吃里扒外”地替酒店当起了“内应”。先不说他的思想觉悟、精神境界有多高,就其作为一名手中掌握着一定公共权力资源的警务人员,那也是大大地不合格。其次,王某也算是有一定级别的警员,就因为贪图钱财,一下从受人尊敬的执法者,变成了糟蹋法律的犯罪分子。其间跨度,说大很大,大到云泥之别;说小也很小,小到仅一摞金钱的厚度。
犯罪前的王某作为执法者,理应站在人民一边,以人民赋予的手中的权力,除污打黑,净化社会空气,结果他像许多犯罪分子一样,指望“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地闷声发财,哪知天网恢恢,锒铛入狱。
王某的失足,不是个别现象。近些年,类似王某案及其行为而落马的各级官员,不在少数。他们面对各种诱惑,缺少法律意识,没有严格地以一名共产党员、人民公仆、具有良好品格的公民的行为要求自己,结果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一念之差,就将自己送到违法乱纪的道路上。一旦东窗事发,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再怎么后悔都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