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宇凡)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对华某等15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华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石某等9名被告人被判处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因疫情防控原因,5名被告人通过“云上法庭”、车载法庭参与庭审,10名被告人到庭。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华某通过网络结识位于缅甸、名为“小金”的男子。二人结识后,“小金”通过网络让华某帮忙“跑分”(转账)挣钱。后华某邀约邱某伟、杨某入伙,由华某负责同缅甸方联系、算账、分赃,其余两人负责找人提供银行卡、POS机刷卡、银行卡转账等,3人按照银行卡流水总量1%提成。3人又找到其余12名被告人,以提供银行卡方式共同实施犯罪,并流窜乐山、眉山等地作案。
截至案发,15名被告人的银行卡共涉及全国120件通过裸聊、短信、现金等手段实施诈骗的电信诈骗案件。银行卡流水累计达人民币1700万余元,部分银行卡收取或转移诈骗、勒索款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15名被告人共分得赃款约15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华某等1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手机卡和银行卡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必要载体,因此不法分子会通过高额买入他人手机卡、银行卡,用于实施下一步网络犯罪。大多数出卖手机卡、银行卡的人,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便不构成犯罪,这是极为错误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旧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为他人提供便利、帮助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若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