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公共停车场影响生意
他竟出“招”报复
2022年03月25日  龚启文

停放车辆坐垫被划破 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供图

  本报讯(记者龚启文)因公共停车场影响了私人停车场的生意,五通桥男子黄某某怀恨在心出“招”报复。日前,违法嫌疑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3月14日以来,五通桥区冠英镇308路公交车终点站旁公共停车场内停放的摩托车、电瓶车频频遭到“暗算”,坐垫和雨棚被人为损坏,引起了车主的强烈不满。五通桥区公安分局冠英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立案侦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分析研判,民警确定辖区居民黄某某有重大嫌疑。3月17日11时许,民警将正在停车场内实施违法行为的黄某某现场挡获,查获作案美工刀一把。 

  经查,黄某某在冠英镇308路公交车终点站对面有一个私人停车场,市民在那里停放电瓶车、摩托车,要缴纳一定费用。自从308路公交车终点站旁修建公共停车场后,许多市民把摩托车、电瓶车停到公共停车场内。黄某某认为公共停车场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遂心生歹意,使用美工刀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的摩托车和电瓶车坐垫和雨棚划破。 

  目前,违法嫌疑人黄某某因多次损毁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